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章程
(2026年修订)
序 言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成立于1985年,2007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5年2月,教育部批准以专科层次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为基础设立本科层次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校相继建成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首批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院校、新疆首家境外鲁班工坊运营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新疆旅游教育联盟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是自治区高职院校首家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学校以服务城市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深化产教融合为路径,聚焦区域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和特色,主动适应自治区及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为首府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建设及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技术、智力支持,努力建成“新疆领先、西部一流、国内知名、中亚有较强影响力”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旨在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落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简称乌职大,英文名称为Urumqi Vocation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UV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现有校本部、西校区、青年路校区、文光校区和祥云校区。
第五条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定位:
坚持“着眼城市、根植首府、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坚守职业教育属性,紧贴自治区特色优势现代化产业和城市高质量发展需求,做特做强做实做深职业本科教育,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聚焦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强化技能传承创新与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建设“新疆领先、西部一流、国内知名、中亚有较强影响力”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大学,为服务国家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办学类型定位: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有序开展高职专科教育和社会继续教育,持续深化中外合作办学和职业培训,稳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爱国情怀深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突出,具有工匠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服务面向:聚焦城市品质提升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服务新疆乃至全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大国外交和国际产能合作。
办学宗旨:坚持就业导向、突出鲜明特色、服务区域发展
专业(群)定位:紧扣党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聚焦人工智能赋能商贸物流、现代文旅产业,对接数字经济与产业智能化升级,服务智慧城市、城市更新、基层治理及民生领域,巩固提升以商贸物流、信息技术、旅游与会展、艺术设计、电气自动化、数字媒体技术等为优势的特色专业(群),大力推进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低空经济、航空工程等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专业(群)建设。
第七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全方位支持教师成长,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技能强校、特色发展、品牌创建”五大战略,积极推动产城融合,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学校服务城市发展能力。
第八条 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高质量发展关键环节,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提升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深化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改革创新,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根据产业行业岗位(群)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断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规程;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政工作贯穿到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二)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和学校实际,组织实施有关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与改革、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各项活动,实施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四)提出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学科与专业建设、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案。对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聘用或解聘,实施必要的行政奖励与惩处;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其他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校长行使职权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事业发展、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日常行政事务和师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时,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经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后,应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相关人员研究分管工作范围的相关具体议题,会议应以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为议事内容。会议研究内容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的应事先沟通,共同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支持其按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进行学术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每届委员21人,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论证教学、科研重大计划实施方案及其项目立项;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审“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优秀拔尖人才,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仲裁各类涉及学术评价、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的争议事项;
(六)其他由学校交办学术委员会研究、咨询、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位制度,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委员会章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1—2人,由分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或由主席提名。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其职责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参与、监督学校管理事务。学校应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具有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相应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和有关重大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代行其职责,负责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需要设置学院、研究中心(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和决议,积极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当经本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分工会负责人、学工办主任、教科研办公室主任。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人员必须达到2/3以上时才能召开,必须有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时方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目标。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负责党员发展和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党务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行政管理工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分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项目、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或业务指导。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院长提名的其他人员担任,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三十条 学院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可根据专业建设和服务社会需要,提出教研室、科研创新服务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学院内设机构必须按照学校及学院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会,作为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企合作办学的咨询机构,为学校发展、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帮助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成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等代表和来自政府、行业企业的人员按照各三分之一原则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理事会理事长由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担任,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与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合作共建产业学院、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附属机构,各机构应根据学校规定认真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章 学校办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形成完善的高水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基本修业年限及学生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根据市场需求,校企合作共同制(修)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有效实施。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专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群)结构总体合理。专业设置与调整的重点是建设面向区域支柱产业和新兴领域的优势专业群,优化提升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相关专业,布局发展未来产业相关专业,并强化服务于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与治理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学院为主的专业建设目标责任制,并通过实施重点专业建设计划,加强特色、优势专业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区域特征、行业特点的专业群。
第四十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应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改革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建立健全以教研室为主的课程建设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强和完善课程建设体系,积极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纳入办学全过程。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以学分制和绩点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体系,积极探索等级制评价,健全教学管理体系。各学院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把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等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技术技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实施校院两级督导制度,通过听课评课、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制度,对教学质量进行指导与监督,把教学质量评定结果作为评定教学工作成效、考核教师和院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要不断加强教研室建设,建立健全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计划地推进数字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建设学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部门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网络育人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设产教融合实践平台、教学实训场所和岗位实习基地,支撑各专业的基础技能训练、技术技能实训和岗位实习需要,同时多层次构建校企合作平台,深化校企合作形式,探索“引企入校”“入企办学”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不断改善实训实习条件。
第四十六条 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院按照教学要求选用全国统编优秀教材和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同时健全学校、企业、行业共同开发建设的组织机制,实现三方共编、共享、共用、共推。建立企业技术专家、学校专业带头人、行业权威专家“三主编”教材开发机制。及时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引入教材内容。持续推进教材形态多样化建设,积极开发活页式教材、工作手册式教材、技术规范卡片、口袋书等。探索开发数字教材,实现生产装备、技能、工艺和场景的数字化提取、呈现和位移,逐步建立职业教育数字教材开发、使用和管理的标准制度体系。
第四十七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业队伍,发挥政府与毕业生就业工作之间的桥梁作用。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拓展就业岗位,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十八条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科研创新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应用性研究和服务为重点,服务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解决生产一线技术或工艺实际问题,形成技术技能特色优势。学校根据需要批准设立专门科研创新与服务机构从事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师生面向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开展科研创新与服务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科研管理与科技奖励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学校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并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管理模式,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校内教师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入职教师按规定在期限内取得教师资格;企业兼职教师须具备相应企事业单位一线工作经历,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 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违约方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各部门须明确告知被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能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激励机制。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师社会服务的制度,引导教师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攻读硕、博学位,下企业实践锻炼、参与国际教育合作、参加“访惠聚”等工作,依法依规、学校规定,依合同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管理水平,并督促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及津贴。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开展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用、晋级、奖惩、解聘。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
(四)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并维护学校名誉与合法权益;
(三)恪守岗位职业操守。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管理人员勤奋工作、管理育人,服务岗位人员尽职尽责、服务育人;
(四)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坚决同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应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辞退、解聘制度。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按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
(二)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三)按规定公平享受国家、自治区、学校等各级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处分、处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生命;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以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己任,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持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和谐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六)坚决同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
(七)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创业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管理部门和学院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积极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或参加社团活动,并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设立奖学金制度,引导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本科层次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的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应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不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矢志奉献国家和人民。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生缴纳学费为辅、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生均拨款、财政专项投入、事业收入、社会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和所属经济实体按照有利于增强学院服务社会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和显示度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人力资源、科研成果等进行人才、知识、技术的应用与服务活动。学院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可按规定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强化财务运行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资产专人保管和定期清查制度,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后勤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师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求。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重点在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中,开展产学研创新与服务,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起、组织、参加国际国内产学研联盟,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大力推进“留学中国”品牌建设,助力增强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要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专业岗位培训,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依规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名誉教授。学校成立校友会,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章 申 诉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教职工和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机构受理后,应详加核实、公正处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教职工申诉机构。主要职责为: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调解意见。学校成立“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生申诉机构。主要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十六条 申诉教职工或学生应在规定的申诉时效期内书面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应在规定工作日内给予申诉教职工或学生书面答复。
第八十七条 根据申诉具体情况,学校的教职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和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强能、经世致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校风为:敬业乐群、求真务实。
第九十条 学校的教风为:言传身教、善思善为。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学风为:勤奋学习、德技并修。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精神为:艰苦奋斗、精益求精。
第九十三条 学校的校标为:
其寓意是:图形构造主题为红色,代表热情向上,积极进取;图形构造为汉语拼音字母“WZD”,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的汉语拼音缩写;圆弧内图形构造为运动的人体,既代表青春、活泼、进取的青年学生,又彰显学校重视技术技能教育;图形下面为一条金色的图案,代表职业大学走过的光辉历程。
第九十四条 学校的校歌:《前进,职大》。
第九十五条 学校以每年的公历9月12日作为校庆日。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网址:https://www.uv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学校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章程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章程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九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方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